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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时期的军队编制(1 / 1)

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短暂,尚未能够对全国军队实行有效指挥,各省军队主要掌握在地方当权派手里,所以,此时并没有真正形成军事力量的统一编制和管理体系。临时政府当时颁布的《陆军官佐士兵阶级表》,对军衔的等级和称谓做了如下规定:第一,上等官佐:大将军、左将军、右将军;第二,中等官佐:大都尉、左都尉、右都尉;第三,初等官佐:大军校、左军校、右军校;第四,额外军官:司务长;第五,军士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第六,兵:上等兵、一等兵、二等兵。

北洋政府的军事编制及管理体系,主要是在继承清末新军的制度基础上演化而来,一般分作中央军和地方军两大系统;军种以陆军为主,有少部分海军,空军处于萌芽阶段。

陆军是主要军种,陆军中主要是步兵,另有骑、炮、工、辎重、通讯等兵种。根据1912年8月颁布的《陆军部官制》和1914年颁布《修正陆军部官制》的规定,陆军编制层次依次为师、旅、团、营、连、排。根据《陆军平时编制条例》,对基本战略单位“师”的编制为:每个陆军师有两个步兵旅、一个骑兵团、一个炮兵团、一个工兵营、一个辎重营。其中,每个步兵旅辖两个团;每个团下辖三营和一个机关枪连;每个营下辖四个连;每个连下辖三个排。骑兵团分为甲乙两种,甲种下辖四连,乙种下辖三连,每个连下辖四个排。炮兵团下辖三个营,每个营下辖三连,每个连下辖三个排。工兵营下辖三连,每个连下辖三个排。辎重营下辖三连,每个连下辖三个排。混成旅则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大量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编制,由于缺乏法定编制的约束,各混成旅的规模也存在着较大差异。中央军队主要是师和混成旅,北洋政府时期的师有二十余的,混成旅有二十余个,此外,还有驻守京师的宪兵五营、陆军部卫队营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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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洋政府时期的海军规模较小,共有舰艇40余艘,总排水量约4万吨。只编成了第1舰队、第2舰队、练习舰队,各舰队所辖军舰数目不等。根据1914年公布的《海军舰艇职员令》的规定,军舰设有舰长、协长、航海、枪炮、鱼雷、轮机长、军需、军医等不同职位,士兵若干。海军陆战队为营制,下辖四连,每连下辖三排,每排四十人。

北洋政府时期的开始从国外购买飞机组建空军,20年代以后,各派军阀陆续组建航空学校或航空司令部,编练了规模很小的航空队。

北洋政府统治时期,军阀割据,拥兵自重,各立名目,军队编制混杂,如有警备队、游击队、守备队、巡防营、稽查队、讨逆军、讨贼军、自治军等。当时,正式设置或被政府认可的地方军事管理机构有如下几类:

第一,都督府、将军行署、督军公署等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省级军事机构,先后负责主管一省军政事宜。武昌起义后,各省成立都督府,设都督为最高军政长官。后来,袁世凯改都督为将军;1916年7月,将军又被改为督军;1924年后,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,其机构为督办公署。

第二,巡阅使、经略使、检阅使等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跨省性军事机构,是高于省级的军政职官,有的辖两省,如闽粤巡阅使;有的辖三省,如直鲁豫巡阅使、东三省巡阅使、苏皖赣巡阅使;还有的并不辖省,如长江巡阅使、海疆巡阅使等。巡阅使的职权设置没有统一的法规,实际权限多因人而设。按照规定,巡阅使只负责统辖该区域内的陆军,与其各省军政长官一道筹办处理有关军事事务,在形式上属陆军部管辖;而海疆巡阅使,则属海军部管辖。

第三,护军使作为北洋政府设置的临时性地方军事机构,是设于无军政长官省区的军政职官,往往冠以省名或地名等。护军使署的编制,一般参照省级军政长官公署的规定。个别护军使也有设副使的,称护军副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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