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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68章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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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起来,二十税一并不多。也就是说,农民把一年收成中的二十分之一上交国库。

可实际情况操作起来,完全不是这个样子。从汉代汉高祖时起,实行“十五税一”的政策,及至汉文帝时期,又有“田租减半”之诏,也就是采取“三十税一”的政策。并有13年“除田之租税”。

汉景帝时复“三十税一”之制。东汉时,刘秀曾经实行过“什一之税”,但不久又恢复“三十税一”的旧制。纵观两汉赋税制度,除桓帝、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,一般通行“十五税一”或“三十税一”的实物地租。

正因为汉代的文帝景帝宽松政策,才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。

所谓的“十五税一”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,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。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,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,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。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,税率为十分之一。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十五税一”。

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。同样,所谓的“三十税一”,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,而应该理解为,土地产量为十份,然后三七开,佃农得七份,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,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。

也就是说,不管怎么算,吃亏的都是普通百姓。而得利的,永远都是那些地主阶层还有朝廷。

到了雄县,才开始真正的执行均田制。百姓们的土地都是私有的,不再属于地主阶级。土地只有转让权,而不能有买卖权。

买卖土地视为重罪,而大明王朝二十税一,则是真正的收入二十份,上缴国库一份。

百姓们不再将赋税交给地主阶层,而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,也不得不按照赋税政策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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