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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3、罪与罚(2 / 2)

董宣却道:“太守二千石犯罪,若兖州牧在,则兖州牧定罪,如今兖州牧缺,则该交由廷尉来断,不该由罪臣本人置喙。”</p>

第五伦笑道:“廷尉丞随驾而行,对你的断罪早已有结论,只是听你一说。”</p>

董宣再拜:“其罪一,残贼多滥。”</p>

魏国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造,很大程度上是延续汉、新,源头则追溯到秦律去了。在法律里,贼寇也是受保护的对象,俘虏与之相似,若是官吏办案时不分青红皂白,杀戮太重,超过了犯人该受的刑罚,亦是罪过。</p>

比如汉成帝时,有一位酷吏尹赏,去江夏郡做太守,因为“捕格jiāng • zéi及所诛吏民甚多”,犯了残贼罪,被免职。</p>

没错,对残贼罪的处罚,就是免职,这也是董宣自去官服印绶的原因。</p>

直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后,第五伦才注意到这条律令的漏洞:残贼罪太简略,甚至没有按照滥杀数量的量刑标准。</p>

这是有历史缘由的,与“残贼”相反的一个罪名,则是纵囚,也就是故意减轻罪犯处罚,在律令上,纵囚则与贼人同罪!一个官吏若是背上这罪名,极可能丢性命的!</p>

如此一来,残贼顶天免官,纵囚却可能掉脑袋,那肯定将罪往重判啊。</p>

第五伦对此反思:“汉文帝虽去除肉刑,但律法依然严苛。上下相驱,以刻为明,严酷者获得公名,判案平缓者却有后患。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,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?”</p>

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“残贼”行为的处罚,好歹划个红线。不过这都是后话,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,还是得按原来的判。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,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,还是颇为严肃的,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、喜好就带头破坏。</p>

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,维护统治阶级利益,但有法,总比没法强啊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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